在30日上午的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,中國氣象局局長鄭國光介紹了《氣象災害防御條例》的頒布實施情況。
2010年1月27日,溫家寶總理簽署第570號國務院令,公布了《氣象災害防御條例》,條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。這是我國第一部規范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綜合性行政法規。相對于氣象法,條例具有五個方面的突破和四個方面的深化。
“五個突破”
第一,首次以法律規范的形式確立了氣象災害防御原則、機制。依法確立了政府統一領導、多部門配合、社會廣泛參與的氣象災害防御機制,使“政府主導、部門聯動、社會參與”的氣象災害防御體系進一步健全。
第二,首次以法律規范的形式確立了氣象災害普查、風險評估和區劃制度。
第三,首次以法律規范的形式明確了各類氣象災害的預防措施。氣象災害重在預防,條例針對不同氣象災害的特點,對臺風、大風(沙塵暴)、暴雨、暴雪、低溫、高溫、大霧、霾、雷電等氣象災害規定了不同的預防措施。
第四,首次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對空間天氣災害監測、預報和預警工作作出規定。條例規定,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太陽風暴、地球空間暴等空間天氣災害的監測、預報和預警工作。
第五,首次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對氣象災害應急工作作出規定。積極有效的應急處置是減少氣象災害損失的重要手段。條例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》為依據,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啟動、解除,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,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應急處置中的職責和義務,分別作出了規定。
“四個深化”
一是深化了氣象災害防御規劃體系建設制度;二是深化了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建設;三是深化了農村地區氣象災害防御工作;四是深化了雷電災害防御組織管理制度。(中國網陳維松)